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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银监分局:对传销的非法收入和来往账目,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监管,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具有传销违法犯罪特点的资金来往情况,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
  钦州供电局:全力支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积极参与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按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做好对违法出租给传销人员活动的房屋进行断电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全力支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积极参与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按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做好对违法出租给传销人员活动的房屋进行断水工作。
  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公司互联网管理,严格把关,按要求切断为传销组织提供便利的虚拟网、集群网和局域网,防范、减少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和为传销活动提供局域网或号段的监控、查处,定期发布打击传销的短信,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做好打击传销宣传。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研究并确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并督促、检查本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并组织对本辖区镇、社区(村)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的考评、验收。
  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无传销社区(村)”的创建工作,加强与公安、住建、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所有出租屋进行清理、登记,并由社区(村委会)与出租屋主签订“保证书”,确保本辖区房屋不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确保本辖区无传销活动;做好《禁止传销条例》的宣传工作,参与打击传销宣传、巡查、防控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职责,层层落实。打击传销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打击传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对领导不力、搞地方利益保护、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建立完善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机制,清除传销寄存土壤,提前预防。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出台《严禁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等相关文件,对将公房或私有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负责人或干部职工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逐级落实出租屋和外来人员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公安、住建、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出租房屋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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