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暂行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投资优惠暂行规定
为加快钦州石化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发展,吸引更多企业落户园区,使石化产业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实现“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园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所得税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园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规定》(桂政发〔2008〕61号)及《钦州市实施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优惠政策》(钦政发〔2009〕24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二条 规费优惠。在项目建设期间,园区内除上缴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或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以外,其他行政性规费在园区内一律免缴,事业性及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三条 实行园区发展资金扶持政策。设立产业专项发展资金,对园区内的纳税大户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以下三条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一)企业年纳税额5000万元的,园区按企业所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发展,在此基础上,年纳税额每超1000万元,则增加10%的发展资金扶持,至土地出让金总额为止。
(二)入园企业获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按企业所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给予扶持发展;企业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则继续按土地出让总额的50%给予扶持发展,达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0%。
(三)企业在园区内设立石化产业研发基地实行优先供地,园区按企业研发孵化基地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0%给予扶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