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综合应急指挥部备案。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组织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备案。
(四)依托共青团组织及各类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综合应急指挥部备案。
(五)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并确定负责人。
第七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分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
(六)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地向社会及群众公布应急救援相关情况,提出预防及避险意见。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针对性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防汛救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承担本级政府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