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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积极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一)建立应急指挥部。依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公安消防部门军政主官担任副总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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