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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形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信息公告。

  加强沿海海洋灾害预报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各镇灾害应急通讯系统,保障通讯畅通。

  6.2 近岸海域监测

  主要依靠国土资源、海洋、水文、气象监测机构以及海洋地震监测及速报技术系统开展近岸海域监测。

  6.3 资金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所需资金,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市海洋、水利、气象、水文水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市海洋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受检单位应予以配合。

7 奖励与责任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海洋局牵头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海洋局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新。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海洋局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与说明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又称为风暴增水,简称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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