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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4.5 应急响应结束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束。

  4.6 信息发布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善后处置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

  5.2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调查评估

  5.2.1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类型。

  (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3)较大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4)一般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5.2.2 灾害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造成的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依照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对因风暴潮、海啸等造成重大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报自治区海洋局、广西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备案,通报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对因风暴潮、海浪、海啸等造成的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当在调查工作完成后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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