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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经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4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

  海洋、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

  3.5 海洋灾害区划及警戒水位核定

  市海洋部门会同水文、气象、水产畜牧、海事、防汛等有关部门和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开展沿海海洋灾害区划和沿海警戒水位的核定工作,协助自治区海洋部门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要根据海洋灾害区划和警戒水位,加强防御工程的建设(包括加固海防堤、修复红树林保护带等),增强抵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力量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

  (3)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4)组织群众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报警报和实时监测数据,初步判定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指导沿海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2 应急预案启动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预报后,启动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进行灾害会商,判断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或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的请求,宣布启动II级响应、I级响应。

  4.3 应急措施

  4.3.1 Ⅳ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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