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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3)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北部湾海域将出现6.0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2.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表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I级应急响应。

  (2)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米-2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警报(橙色),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米-1.5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警报(黄色),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0.5-1米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警报(蓝色),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3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预警预报

  3.3.1 风暴潮、海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风暴潮、海浪灾害预警预报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发布。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在收到风暴潮、海浪预警预报后,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受风暴潮、海浪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风暴潮、海浪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后,在2小时内送达钦州电台、钦州电视台并及时播出。

  3.3.2 海啸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海啸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收到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后,应在3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受海啸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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