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燃气管道建设和施工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燃气管道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 在钦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道燃气施工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为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核工作;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同做好燃气管道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分别委托勘察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设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包括工程勘察成果)进行审查,并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城镇燃气输配工程修改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向市质监局办理施工告知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手续。施工(以下所称均包含安装,下同)单位应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施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