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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组织、责任、人员、预案“四个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和完善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要将新发现的易发区和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并认真落实每个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各级群测群防网络的责任人,并落实专职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工具;原有责任人、监测人有变动的要及时调整落实到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建设活动,落实组织机构、防治经费,编制防灾规划、应急预案,制定防灾制度,搞好宣传培训,开展气象预警预报;对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要求做到:应知辖区隐患点(区)情况和威胁范围、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同时要求会识别地质灾害发生前兆、监测方法、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三)加强防灾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立足于防大灾、应大急的准备,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反应迅速的应急反应机制。组建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各县、区国土部门要建立应急专家库,购置必需的野外工作装备和应急车辆,开展应急调查,为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和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人员配备,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应急调查等防范任务,强化镇和村级组织及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能力,培养基层应急力量,使之成为应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实战经验,增强社会公众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地质灾害多发地灵山县、浦北县要组建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监测、预警告等工作。
  (四)加强开展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和预警预报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检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派人定时或不定时对本辖区重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进行巡回检查,以便随时掌握各重要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险情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要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积极做好汛期雨情、水情、气象的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水平。
  (五)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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