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市区南珠、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11〕73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号令)要求,为理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决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从2011年开始,市区内新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举办,市级不再审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举办、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政府举办,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以人为本、保持稳定原则。保持承办单位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承办关系不变;承办单位投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资产权属不变;承办单位聘用派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不变。
(三)独立运行、明确分开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承办单位人员、资产明确分开;承办单位领导不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运行,不再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二、管理体制
南珠、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2011年6月1日起下放给钦南区人民政府举办,并由钦南区人民政府分别委托市城区医院、市卫生学校承办。下放后的南珠、向阳社区由钦南区卫生局管理。
(一)机构管理体制。撤销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增挂设立的南珠、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钦南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相关规定重新设立南珠、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级别核定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人员编制核定。由钦南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核定南珠、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
(三)人事管理体制。所核定的编制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人员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依据,实行定编不定人,人员合同管理。由钦南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实施绩效工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事任免、人员聘用和工资待遇等由钦南区人民政府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和程序,商市城区医院、市卫生学校研究决定。
(四)医疗机构管理。将原属市卫生局审批管理的南珠、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移交钦南区卫生局进行管理,由钦南区卫生局对上述机构重新进行审批,并负责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