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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区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于2011年11月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钦州市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2. 钦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钦州市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为规范重金属(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统一全市整治要求,保证整治达到预期效果,按照《广西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结合钦州实际制定全市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
  一、企业整治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落实环评批复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各种管线及环保设施标识清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清净水、污水、雨水彻底分流,建设规范的排水系统。
  (四)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五)完善企业的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建立一厂一册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使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厂区美化绿化,道路硬化。凡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的企业,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七)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八)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企业必须在2011年6月底前依法足额缴纳2010年度应缴未缴或欠缴的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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