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负荷率
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管网不配套、排放污水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月检查、季抽查、半年督查一次。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类污水处理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或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要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发现后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排污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行政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 加大糖业、淀粉、制革、石油化工、酒精等国控重点排污企业减排监察力度,提高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率和排放达标率。按要求对国控企业和减排工程项目开展每月一次的现场减排监察,对存在减排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促使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2)。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保障专项行动经费,积极开展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