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照《钦州市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附件1)进行整治,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完善企业应急设施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格环境准入,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审批的若干规定》,从审批源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
2. 将有色金属采选、铅蓄电池、制革、磷化工等作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
要建立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重点防控行业企业废气、废水排放口至少进行半年一次监督性监测,在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和指导下,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分别于2011年7月5日和11月5日前将全市监测数据集中汇总报送自治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被地方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媒体上公布环保不达标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2011年7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其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含砷废渣、含铅废渣等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重点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格控制大型选矿、冶炼、化工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及利用。要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要将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当中,着力加强我市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