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每年春、秋季全市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
(三)市区、县城、镇驻地内的一切单位均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和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卫生公德。一切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人人都应接受教育。
第四章 病媒生物防制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市、县区爱卫办应定期组织开展活动;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一切单位和市民都应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
第二十条 市、县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爱卫会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及居民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密度指标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第二十二条 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每年开展两季次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搞好室内外卫生,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粮油、食品、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等特殊行业要完善“四害”防制的设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药械、统一时间、统一检查,保证投药的饱和率、覆盖率,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