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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部门负责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十一)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
  (十二)商务、工商、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集市贸易和商业、服务行业的卫生管理;
  (十三)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市爱卫会的责任分工要求,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任务与管理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依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制订爱国卫生规划,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村镇(社区)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镇、村建设,使饮用水和厕所的卫生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和县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
  城乡居民、村民则应尽力搞好村镇的室内外卫生,改善村容镇貌。
  任何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污损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须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在城区养犬,养犬者必须到政府指定部门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并对犬定期检疫、免疫,并实行圈养和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要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包括医院、影剧院、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室、学校教室、会议室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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