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切合本地实际的有关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动员组织市民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协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职责是:
(一)卫生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上报、农村改水改厕的指导和监测等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二)财政部门应把创建卫生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城乡环境卫生等经费列入政府公共事业经费预算;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学生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各级各类学校均应开展健康教育课;
(四)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交通噪声、车辆运输洒漏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施工现场的卫生、建筑垃圾清运卫生管理;
(六)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运输洒漏的源头治理工作,推行密闭化运输,防止并严肃查处车辆运输货物脱落、扬撒等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加强对车站、港口及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辆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做好各种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防治工作;
(八)宣传、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报纸等部门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健康知识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工作;
(九)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负责加强农村的改水、沼气工作,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