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钦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强化市民的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减少或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第四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公民的义务,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爱国卫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城乡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有关部门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