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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1号)精神,为实现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第三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增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 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196种药物和35种药品剂型,2011年5月1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广西2011年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在启动新一轮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后按新价格执行。(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 严格控制药品库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4月25日起,不得再购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自治区增补目录)以外的药品,第一、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市级增补国家基本药物库存药品和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库存药品2011年7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原则上按购进价销售,但不得高于广西2011年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价格。(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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