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批复
(京证期货发[2010]176号)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申请》(冠期字[2010]26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住所由“北京市北三环中路2号北京医疗器械研究所六层”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4座18层”。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此次变更住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
三、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