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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关于《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钦州市2011年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
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高问题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出生实名登记,孕产期全程服务,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通过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孕产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加强B超使用管理、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技术的管理;规范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长效机制,使我市出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三、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2011年打击“两非”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徐 贵 副市长

  林 冠 副市长

  副组长:谢雍飞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桂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郑 进 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世棠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游先华 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组长

  黄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陶三元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郑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王中武同志(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工作协调,人员、车辆的调配,有关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重点,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二)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四)涉嫌遗弃、拐卖溺杀女婴的行为;

  (五)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违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六)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违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五、专项行动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1.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和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出动宣传车辆、悬挂横幅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和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集中整治活动的舆论氛围。

  2.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在户外、报刊、电视上刊登和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检举的积极性。

  3. 开展调查摸底。

  (1)调查出生实名登记管理情况;

  (2)查阅孕情登记、管理、跟踪服务资料;

  (3)调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B超使用管理和人流、引产登记管理情况;

  (4)调查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5)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情况;

  (6)调查摸清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情况。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至6月24日)

  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重点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B超使用管理和人流引产登记管理情况,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孕情消失情况以及终止妊娠的妇女情况等;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门诊近年来的超声诊断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终止妊娠登记簿、相关比例档案以及药物管理等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是否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权销售机构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情况等。

  从查阅病历、举报奖励、检查终止妊娠药品、查问引产对象、查问医院领导的妇产科医生等5个方面入手,集中力量发现线索,对确有嫌疑的,按照有关程序立案;对涉嫌溺弃女婴的有关人员,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公开曝光。

  (三)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

  各有关部门针对在打击“两非”专项活动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是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偏高问题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从实践科学发展、维护人口结构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专项行动。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按照“谁审批(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集中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和落实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把防范措施落实到各项管理制度中。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8号令)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知》(钦政通〔2007〕1号)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防止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专项工作动态和统计表报市卫生局。6月8日前报5月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工作动态(不少于5张照片)和统计表;7月10前报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工作的总结、典型材料、工作照片(不少于10张)以及有关统计表。

  附件:1. 打击“两非”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情况统计表

  2. 打击“两非”专项治理工作医疗机构情况统计表

  3. 打击“两非”专项治理工作药品经销企业情况统计表

  4. 打击“两非”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表

  附件1
  打击“两非”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小计报刊(条)广播  (则,条)电视 (则,条)网络(条)出动宣传车辆(台、次)宣传横幅、标语(幅)印发宣传资料(册、份)其他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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