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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1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钦政发〔2006〕3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和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50元,建议灵山县、浦北县提高到300元;钦南区、钦北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0元,建议灵山县、浦北县提高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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