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综合评审。《钦州市志》综合评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市地方志办公室承办。邀请自治区、市有关领导、专家和知情人士,并组织有关承修单位领导、编写人员参加,综合评议《钦州市志》志稿。会后各承修单位根据综合评稿会提出的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
(二)评稿要求
承修单位要根据参加评稿会议人员情况,提供相应数量的文稿及相关材料,提前送给评稿人员审阅。凡参与文稿评议的人员,必须认真审读文稿,并将存在问题在文稿上标注清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评稿会后反馈给承修单位,以便对文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承修单位要认真吸纳审改意见,对志书文稿进行修改完善。涉及一些原则性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时,应将有关问题和依据,报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研究确定。
参加综合评审的承修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市、部门(单位)三级综合评审会参会评审人员数量,准备相应份数文稿,交本分志牵头单位统一装订成册。
二、报请自治区终审验收
各承修单位的文稿根据综合评审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成后经承修单位修志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于2013年12月底前送市地方志办公室进行全书总纂,具体要求:
(一)送交文稿2份(附电子文本)。要求打印字迹清楚,排版规范,装订成册。附上领导小组成员、编写人员名单,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书写送审报告。内容主要是文稿的组织编纂情况,对文稿的总体评价,对综合评审会提出意见的修改情况说明,文稿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对《钦州市志》全书进行统稿和编辑加工,完成总纂后经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复审通过,上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验收。
三、评稿审核验收经费
《钦州市志》评审业务经费参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评、初评所需费用由各承修单位承担;综合评审及终审验收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财政承担。
四、《钦州市志》编纂评审阶段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2年1-4月
承修单位编写完成志书文稿,组织文稿自评会议,并根据自评意见修改。有牵头单位的分志,交牵头单位负责修改、平衡分志的章、节、目,并对分志内各承修单位文稿进行统稿,形成初评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