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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2 信息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汛情、水情的监测预报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信息,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灾情信息,林业部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火情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3 分部门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发改、公安、卫生、教育、安监、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通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受灾地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即时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

  4.4.1 台风、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信号警报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做好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及防汛抢险准备,协助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水库下游的群众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督察市政基础设施的巡查、加固,指导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的强行拆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交通运输、渔业部门和海事机构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台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畜牧和渔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国土资源和地质部门注意防范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时排查险情。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镇、社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汛抢险有关工作,协助受灾地人民政府组织转移水库下游的群众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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