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钦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
2.2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启动
4.2 信息报告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应急标准
8.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钦州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干旱、高温、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大风(海上大风、雷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