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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港口溢油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港口溢油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港口溢油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钦州市港口溢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管理部门

  1.4 适用范围

  1.5 定义

  2 组织和管理

  2.1 溢油应急机构设置

  2.2 指挥部及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 溢油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5 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

  2.6 成员单位及职责

  3 溢油应急的优先保护区域和溢油等级划分

  3.1 敏感区域和易受损资源

  3.2 溢油事故等级划分

  4 溢油应急反应

  4.1 事故报告

  4.2 溢油事故评估

  4.3 溢油应急响应

  4.4 应急队伍的协调

  4.5 具体应急反应

  4.6 应急终止

  4.7 应急反应行动图

  4.8 溢油处置原则

  4.9 应急反应注意事项

  5 信息发布

  5.1 首次信息发布

  5.2 信息发布的途径

  5.3 信息的收集

  6 培训、演习和预案的修改

  6.1 培训

  6.2 演习

  6.3 修改

  7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保护钦州港口及辖区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港口设施和其它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溢油事故的污染损害。

  1.1.2 贯彻执行国家防污染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1.1.3 建立钦州港口溢油应急体系,配备相应设备,在发生溢油事故时,做出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钦政办〔2006〕15号)等。

  1.3 管理部门
  钦州市溢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本预案的管理和实施机构。

  1.4 适用范围
  钦州港口水域及搜救责任水域区内发生的溢油事故,以及其它水域所发生的溢油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钦州海域污染的,适用本预案。

  1.5 定义
  本预案有关术语的含义:

  (1)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

  (2)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溢油污染所采取的任何紧急行动。

2 组织和管理

  2.1 溢油应急机构设置
  指挥部由各有关单位组成(应急机构设置图见附件7),下设办公室、专家组。

  2.2 指挥部及职责
  指挥部负责钦州港口水域溢油应急组织、协调和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特别重大溢油事故时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钦州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港口管理局、海洋局、新闻办、钦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钦州边防检查站、广西海警三支队、钦州海事局、气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

  指挥部职责:

  (1)组织实施本预案;

  (2)指定溢油应急现场指挥人员;

  (3)负责溢油应急反应设备库和溢油应急反应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队伍的应急演练;

  (4)组织溢油应急专家组工作;

  (5)组织协调溢油应急反应行动,调动溢油应急反应相关的人力物力资源参与应急行动和提供后勤支援;

  (6)统一协调和解决溢油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7)统一负责钦州港口水域溢油事故的信息处理。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钦州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钦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钦州海事局指挥中心领导和其它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有关成员单位安排若干人员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值班工作;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溢油事故报告并迅速做出评估;

  (3)在应急反应期间负责发送、接收和处理报告、通报等通讯联系工作,根据指挥部领导批示负责联络和落实调动资源,联系与溢油应急反应有关的单位和部门;

  (4)具体协调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训练和演习;

  (5)负责编制钦州港口溢油应急设备维护管理费用、溢油应急训练演习费用、指挥部日常运作经费的年度预算。

  2.4 溢油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溢油应急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公安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钦州海事局等各个部门以及各主要码头相关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组成见附件2)。

  溢油应急专家组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为溢油应急反应提供技术支持,为溢油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行动、污染损害评估、索赔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

  2.5 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溢油事故时由指挥部指派人员组成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指挥。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设以下4个工作组:

  (1)安全警戒组:陆域警戒由市公安局负责、海域警戒由钦州海事局负责,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州边防检查站、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广西海警三支队等单位协助;

  (2)现场作业组:由钦州海事局负责组织专业清污队伍进行海上清污,市环保局指导监督陆域的清污,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渔船进行海上清污,市海洋局负责组织清污小组对海滩和海岛的油污防控和清除工作;专业清污公司,码头专业清污队伍,社会力量等在现场指挥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共同参与清污工作;

  (3)调查取证组:由市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钦州海事局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污染事故和损害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溢油事故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溢油应急反应的物资、运输、医疗等后勤保障。

  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2.6 成员单位及职责
  2.6.1 市公安局
  (1)划定和设置陆域警戒线,疏散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2)必要时实行陆上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周边交通秩序;

  (3)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灭火、排险等救援行动;

  (4)协助做好溢油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2.6.2 市财政局
  (1)负责把钦州港口溢油应急设备购置、更新、维护管理费用、溢油应急训练演习费用、指挥部日常运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负责溢油事故应急时所需资金的预算、调拨和决算等工作;

  (3)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

  2.6.3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运力对清污人员、设备、清除污染物的运输。

  2.6.4 市卫生局
  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负责为溢油事故中需要救助人员提供医疗救助,为参与溢油应急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2.6.5 市环保局
  (1)监控陆域入海污染源,通知岸上可能受污染损害的区域做好污染预防工作;

  (2)监测岸线污染情况,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陆域的油污清除、指导清污人员对陆域的清污行动,实施对回收的污染物及废弃物进行处置的全程监督;

  (3)开展陆域的污染损害评估,根据对污染损害程度的评估,预算和核实生态环境恢复所需费用;

  (4)拟定和监督实施受溢油污染的陆域恢复方案;

  (5)负责陆源溢油事故调查处理。

  2.6.6 市安监局
  协调指导,必要时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6.7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1)组织渔船参与海上清污行动;

  (2)派出人员及渔业执法船只参与应急救援,通知水产养殖企业及业主加强自我保护;

  (3)选派渔业方面专家参与溢油专家组,参与渔业资源及水产养殖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4)负责渔业船舶的溢油事故调查处理;

  (5)协助做好溢油污染水域的警戒工作。

  2.6.8 市港口管理局
  组织港口码头企业清污队伍参与溢油清除、回收和涉及码头责任的事故处理工作。

  2.6.9 市海洋局
  (1)负责对溢油海域进行跟踪监测,漂游预测和污染危害程度预测等工作;

  (2)负责组织专家对溢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环境生态损害评估及生态修复工作;

  (3)负责组织清污小组对海滩和海岛的油污防控和清除工作;

  (4)协助防治油污扩散及相关救援、转移等工作;

  (5)协助调查取证组做好溢油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诉讼及理赔工作。

  2.6.10 市新闻办
  负责事故应急时的舆论引导、监控,协调新闻媒体和新闻发布。

  2.6.11 溢油事故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
  (1)组织调动行政辖区内的清污力量参与溢油应急反应;

  (2)动员组织当地群众参与陆域、海滩的油污清除;

  (3)对辖区内的溢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4)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6.12 钦州军分区
  应指挥部请求,组织驻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油污清除和遇险人员的救助工作。

  2.6.13 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
  应指挥部请求,组织官兵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6.14 武警钦州市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官兵对溢油事故所引起火灾的扑灭工作。
  2.6.15 钦州边防检查站
  (1)应指挥部请求,组织官兵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2)在溢油应急反应期间,负责对相关外籍船员的管控。
  2.6.16 钦州海事局
  (1)溢油事故情况下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警)告;
  (2)组织实施海上油污的防控、回收、清除等溢油应急反应,负责与运输、施工船舶事故有关的溢油事故调查处理;
  (3)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
  (4)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溢油应急专家组;
  (5)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本预案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
  2.6.17 市气象局
  提供实时气象及近期气象变化趋势预测信息。
  2.6.1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1)派出公司专家库中油类、化学品类等方面专家参与溢油应急;
  (2)组织专家对参与现场清污的人员进行设备使用、个人防护、清污中应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3)派出公司清污队伍参与应急清污行动;
  (4)调用所拥有的应急设施设备以及船舶参与应急反应。
  2.6.19 广西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派出专家、清污队伍参与溢油应急行动,需要时调用所拥有的应急设备参与应急反应。
  2.6.20 其它部门
  应服从指挥部的调派,调用其拥有的资源,参与溢油应急反应,实现溢油应急反应资源共享。

3 溢油应急的优先保护区域和溢油等级划分

  3.1 敏感区域和易受损资源
  3.1.1 辖区内敏感资源和易受损资源
  辖区内有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三娘湾中华白海豚栖息海区;有麻蓝岛、三娘湾、七十二泾等风景旅游区;有茅尾海海域、大风江河口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众多水产养殖等对油类非常敏感区域,在溢油时需要优先得到保护(具体信息见附件3)。
  3.1.2 优先保护次序
  在溢油事故中,当受威胁的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不能全部得到保护时,优先保护次序如下:
  (1)自然保护区;
  (2)水产资源;
  (3)旅游景区;
  (4)盐田区;
  (5)取水口;
  (6)岸线和港口设施。
  3.2 溢油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溢油事故初始报告和评估,按照溢油数量和溢油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动用溢油应急资源的多少,将污染事故分为较小溢油事故、较大溢油事故、重大溢油事故和特大溢油事故。

事故等级

溢油等级划分依据(符合其中条件之一即可)

较小溢油事故

(1)溢油量在10吨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

(2)非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污染;

(3)利用我市航运界资源可以应对的溢油污染事故。

较大溢油事故

(1)溢油10吨以上不足500吨,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

(2)需要动用全市的全部或大部分的溢油应急资源才能应付的事故。

重大溢油事故

(1)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

(2)可能会影响到其它地区的大规模的溢油事故;

(3)动用我市全部溢油应急资源尚不足以应付,需要动用广西的全部或大部分的溢油应急资源才能应付的事故。

特大溢油事故

(1)溢油1000吨以上,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大规模水域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

(2)可能影响到周边国家的溢油事故;

(3)动用广西全部溢油应急资源尚不足以应付,需要借助我区以外的大量应急资源的溢油应急事故。

4 溢油应急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初始报告
  一切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海面溢油或海上溢油危险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在接到溢油事故报告时,应尽量询问钦州港口溢油应急事故报告表(见附件5)的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报告内容,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副总指挥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视情况向总指挥和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1.2 补充报告
  事故报告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继续根据现场的溢油发展变化情况提供后续补充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详细了解事故发展情况,必要时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收集详尽资料,对溢油事故报告内容进行确认,以《事故补充报告》(附件5)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

  4.1.3 报告方法
  发现溢油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报告:

  (1)中国水上紧急呼叫电话:12395(24小时);

  (2)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频道呼叫指挥部办公室;

  (3)办公电话:0777-3888370(值班中心)(24小时)。

  4.2 溢油事故评估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溢油事故报告后,负责收集溢油相关信息,特别是溢油源的类型、溢油的种类、事故时间、地点、事故可能的原因、气象、海况等信息,初步评估溢油可能的规模、预测溢油的扩散方向和速度。同时组织专家对溢油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溢油对人身安全、周围群众健康构成威胁以及对周围环境敏感区和易受损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初步评估。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及专家意见,结合溢油事故等级划分依据,初步确定溢油事故等级。在溢油事故发展或天气变化等原因需改变溢油事故等级时,及时调整溢油事故等级。

  4.3 溢油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对照溢油事故的等级划分,溢油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大溢油事故)、Ⅱ级响应(重大溢油事故)、Ⅲ级响应(较大溢油事故)和Ⅳ级响应(较小溢油事故)。

  4.3.2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不同级别的响应,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Ⅳ级响应(较小溢油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副总指挥,根据其指示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Ⅲ级响应(较大溢油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Ⅱ级响应(重大溢油事故):由指挥部总指挥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自治区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Ⅰ级响应(特大溢油事故):由指挥部总指挥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成立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该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当溢油可能影响周边国家时,应在报告中说明,请求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协调相关国家统一开展溢油应急行动。

  4.3.3 各级响应应对措施
  根据不同响应级别,启动不同的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指挥部副总指挥协调调动航运业的码头、船舶服务公司、港口企业的人力和物力参与应急反应行动;确定现场总指挥,同时把参与应急反应的人员按本预案分成安全警戒组、现场作业组、调查取证组、后勤保障四组,各组听从现场总指挥的部署开展应急行动;

  (2)Ⅲ级响应:指挥部总指挥协调调动全市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参与应急反应行动;确定现场总指挥,同时把参与应急反应的人员按本预案分成安全警戒组、现场作业组、调查取证组、后勤保障四组,各组听从现场总指挥的部署开展应急行动;

  (3)Ⅱ级响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应急反应总指挥的部署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4)Ⅰ级响应:根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成立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应急反应总指挥的部署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4.4 应急队伍的协调
  当我市溢油应急能力不足,从其它省、市协调应急队伍参与应急行动时,协调来的应急队伍由当时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对应的总指挥负责协调、指挥。当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时,由上一级应急反应总指挥协调、指挥。

  4.5 具体应急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步确定的溢油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具体应急反应方案。

  4.5.1 现场指挥部
  (1)综合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溢油事故发展情况;

  (2)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和建议以及溢油清污原则、注意事项等发出清污指令;

  (3)评估受溢油污染水域情况,根据潮汐、水流、溢油流向、流速、风向等情况,提出布设围油栏的方案;

  (4)合理协调调配现场资源,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反应行动;

  (5)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污染和清污情况;

  (6)对应急反应等级的升降和终止行动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

  (7)指挥应急反应各小组开展工作。

  4.5.2 安全警备组
  (1)派出船舶对溢油水域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船舶进入溢油水域,必要时对溢油附近区域的陆上交通进行管制,保证溢油应急反应的顺利进行;

  (2)调派消防车/船到现场警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3)对现场溢油源和溢油的扩散及漂移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通报现场指挥组;

  (4)协助其它组进行工作。

  4.5.3 现场作业组
  (1)要求溢油单位提供溢油相关资料;指令溢油单位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码头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清污行动,监督有关应急措施的执行;

  (2)在安全前提下,指令溢油应急队伍布设围油栏进行防扩,并开展溢油回收工作;

  (3)组织各方清污力量对海上、陆上、海滩的油污进行清除、回收、处理;

  (4)若船舶发生事故水下溢油时,协调打捞公司、潜水人员对溢油源进行堵漏,排除溢油风险;必要时协调船舶进行油类水上过驳作业;

  (5)向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汇报溢油源、溢油量、溢油资料、溢油处置相关情况;

  (6)必要时,报请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向上级申请调用邻近地区防污设备协助清理溢油;

  (7)协助其它组进行工作。

  4.5.4 调查取证组
  (1)负责调查溢油事故发生类型、原因,勘查溢油部位,确定溢油数量,收集评估溢油污染事故造成损害的有关资料;

  (2)对溢油污染物、污染源进行取证,对溢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作询问记录;

  (3)对溢油事故引起的损害进行初步评估并收集相关证据;

  (4)协助其它组进行工作。

  4.5.5 后勤保障组
  (1)为应急行动人员提供生活保障,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医疗,提供现场救护;

  (2)为溢油应急行动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

  (3)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协助其它组进行工作。

  4.6 应急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油品的泄漏已被控制,无继发可能或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或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反应总指挥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组的意见,报批准启动本预案的领导同意后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4.7 应急反应行动图
  具体见附件8。

  4.8 溢油处置原则
  4.8.1 对于非持久性的油类
  (1)对于汽油、轻质柴油、航空煤油、轻质原油等非持久性油类一般采取自然挥发方式;因为这种油经过一定时间,大部分会自行挥发掉;但为防止其向附近的敏感区扩散,可利用围油栏拦截和导向;在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经钦州海事局批准,可使用溢油处理剂(沉降剂,分散剂)使其沉降和分散;

  (2)严格控制溢油处理剂的使用,要根据溢油的物化性质、流出数量、溢油地点以及周围的环境情况等,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使用。

  4.8.2 对持久性油类
  (1)对柴油、中、重质原油、船舶燃料油、重油等持久性油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回收方式进行回收;回收时可用浮油回收船、撇油器、油拖网、油拖把、吸油材料以及人工捞取等方式进行回收;

  (2)回收的废油、含油废水和岸线清理出来的油污废弃物等,应考虑其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的方法,以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事故。

  4.9 应急反应注意事项
  (1)溢油初期是油气蒸发最大阶段;为避免对作业和急救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所有人员应尽量处于溢油的上风处,关闭救助设备上不必要的进风口,消除所有火源;

  (2)在大规模溢油的初期,禁止无关人员、设备、船舶进入溢油区域内,清污工作应在溢油边缘区进行,在经过一段时间挥发后,方可进入溢油区域内清污作业;

  (3)在溢油应急行动期间,港口消防船、消防车应处于待命状态,一旦发生火灾,应迅速赶往现场实施救助;

  (4)所有参加清污的船艇及动力设备工具必须配备火星消除装置,防止清污作业产生火种。

5 信息发布

  5.1 首次信息发布
  首次信息发布发生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由负责指挥本级应急反应的应急机构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向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的信息,敦促各方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公众利益。

  5.2 信息发布的途径
  (1)应急反应的所有信息的对外发布都由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布人来完成;

  (2)实际的应急反应行动情况,指挥部将根据应急反应行动进展情况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3)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发布溢油事故的相关信息。

  5.3 信息的收集
  参与应急行动的各小组应每隔1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6 培训、演习和预案的修改

  6.1 培训
  6.1.1 培训目的
  使应急反应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应急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溢油控制及清污实践经验,使参与溢油应急反应的部门和人员熟悉本预案和溢油应急反应技能,确保应急反应决策和行动的及时、合理和有效。

  6.1.2 培训计划制订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计划的年度培训计划。

  6.2 演习
  6.2.1 演习目的
  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提高溢油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6.2.2 组织演习
  (1)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每年适时组织港口油类码头和清污公司进行一次演习;

  (2)必要时,根据本预案举行联合演习,以检验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的实施;

  (3)演习可采取现场和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

  6.3 修改
  6.3.1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本预案的修改。

  6.3.2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修改的意见和最新信息。

  6.3.3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修改:

  (1)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应急组织机构、政策和管理做出了调整;

  (2)相关人员或单位及通讯联络发生变更;

  (3)根据日常演习和实际污染事故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作出修改;

  (4)应急反应的技术和对策有新的发展;

  (5)其它需要修改的情况。

7 附件


  附件1:溢油事故应急反应相关单位联络表

  附件2:溢油应急专家表(略)

  附件3:敏感水域和易受损资源表

  附件4:溢油应急资源汇总表

  附件5:溢油应急事故报告/补充报告表

  附件6:溢油污染事故呈报/通报表

  附件7:溢油应急机构设置图(略)

  附件8:应急反应行动图(略)

  附件1
  溢油事故应急反应相关单位联络表

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

0771-5531110

0771-5537517

2

钦州市溢油应急指挥部值班室

0777-3888370

0777-3666975

3

广西海事局

0771-5532819

0771-5532525

4

钦州市公安局

0777-2834751

0777-2834751

5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0777-2825320

0777-2824295

6

钦州市卫生局

0777-2861200

0777-2861211

7

钦州市环保局

0777-2831729

0777-2819118

8

钦州市港口管理局

0777-3880216

0777-3880716

9

钦州市海洋局

0777-3259938

0777-2860328

10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777-3238091

0777-3883283

11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0777-2367721

0777-2840979

12

钦州海事局

0777-2395173

0777-2392889

13

钦州市气象局

0777-2859002

0777-28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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