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要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九)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
四、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及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各民族团结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着力加以推进。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党管文化、党管媒体的方针,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大力支持、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业务部门主管、各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统筹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的全面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实施项目。要加强经费保障,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社保、税务、工商等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要在政策、财力、物力等方面积极提供实际支持和保障。要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列为重要内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完成。有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文化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我市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