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宣传的重视力度。各级新闻媒体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等要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新闻媒介的广泛宣传,使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亲的“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曲,以及“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营造构建和谐大家庭的浓厚氛围。同时,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实现民族地区广播影视全面覆盖,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地区电影放映条件,力争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流动放映队,配备较先进的电影放映机,增加播放时间。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区要安排相关经费,拍摄具有民族特色、内容新颖、形式多样、数量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四)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的建设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扶持体现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的建设和发展。扶持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或者在地方博物馆内设立少数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五)大力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少数民族聚居的县区要不定期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展演和体育活动,市本级每4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不断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体育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在政策上、资金上积极支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和体育活动。
(六)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大科技手段运用力度,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和研究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加大对列入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整体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维护具有浓郁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村寨。
(七)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前提下,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前提下,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和学习语言文字,使各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习俗、文学艺术、宗教信仰等得到尊重、保护和传承。加强对新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的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品牌并提高数量和质量。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推出一批项目,建设一批园区和基地。加强民族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市场监管,清除各类非法印刷品,加强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盗版、接收、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效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文化渗透活动。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打造一批对外交流精品,增加少数民族文化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积极组织参与各类文化节活动及演出、展览等,促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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