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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
(钦政发〔2010〕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第一份纲领性文件,明确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对繁荣和发展、弘扬和保护优秀民族文化,进一步开创我市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不断推动我市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正确把握、广泛宣传《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掌握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层层传达、学习和宣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目标和任务上来。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和宣传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领导和管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繁荣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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