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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 按照自治区部署,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宣传周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涉及节能减排单位。7月底前完成。
  2. 组织开展我市世界环境日活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6月份完成。
  3.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
  责任单位: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4.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
  责任单位:团市委。
  5.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企业行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6.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7.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军营行动。
  责任单位:钦州军分区,武警钦州市支队。
  8.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9.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技行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科普行动。
  责任单位:市科协。
  11.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媒体行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十三)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
  1.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工作,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和信息沟通,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9月底前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 建立工业节能减排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调控预案,做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统计分析,加强工业用煤、电、油、气需求侧的监督管理。从2010年5月份起,按月上报本地区工业节能减排和完成节能目标的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四)加强对本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今年下半年,市人民政府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要牢固树立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重要途径的意识,正确处理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坚持在促进经济增长中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中促进经济增长。我市工业正在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绝不能做只重眼前、不重长远的事。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可能会对经济增长有暂时的影响,但要通过节能减排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发展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质量效益好的千百亿元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把我市工业做大做强做优,才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本部门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节能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和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统筹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环保局要统筹抓好污染物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统筹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建筑节能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要统筹抓好城镇节能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统计和预测预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的节能减排工作。
  (三)强化行政问责。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考评为履职“合格”以上的市直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考评为履职“不合格”的市直有关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该处分的要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考核为未完成任务的重点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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