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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3.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研究我市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的方案。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钦州供电局。
  4. 执行自治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在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研究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物价局。
  5. 完善墙改基金扶持政策,引导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地型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产非粘土隔热保温新型墙体材料。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6. 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7.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所在地有关保险部门。
  8. 动员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钦州银监分局。
  9. 对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的现状、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配合自治区做好相关调研,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局。
  (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
  配合自治区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严格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环保局、物价局。8月底前完成。
  2. 对上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继续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选择典型案件予以查处和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环保局。12月底前完成。
  3. 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12月底前完成。
  4. 继续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节能减排工作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钦州银监分局。
  5. 加大对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各县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对不能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监察局、环保局。
  6. 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7. 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安监局,市工商局、钦州供电局。
  8. 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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