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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8. 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应最为强烈的村庄,重点整治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9. 按照国家要求和自治区部署,年内实现全市国Ⅲ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替代部分能源,改善大气环境。 市商务局要加强协调引导加油站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大力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物价局,市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0. 促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率先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1. 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完成。
  12. 加强钦州绿色建筑推广工作,争取列入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完成。
  13. 抓好能效测评及标识管理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力争到 2010年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取得成效,能效检测覆盖率达50%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完成。
  14. 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特别是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八)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
  1. 在全市组织推广第三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市政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2. 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商务局。
  3. 继续做好推广节能灯工作,加大钦州城区和县(区)城镇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4. 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实施第七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5. 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贯彻落实财政性资金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激励制度,给予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优先待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1. 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落实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落实脱硫电价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及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改委,钦州供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 严格执行对铁合金、钢铁、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差别电价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钦州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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