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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9月底前完成。
  5. 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煤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必要时采取停产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6月底前完成。
  6.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所在城镇要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等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除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外,每天23∶00前关闭霓虹灯、射灯、轮廓灯等景观照明设施。每天23∶00到次日6∶20(冬春季6∶40)以前关闭50%的道路照明灯。对行人少的街道,关闭一半路灯。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六)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
  1. 加强对年耗能 5000 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争取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12月底完成。
  2. 对全市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我市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对未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重点耗能企业和今年第二季度超耗能企业,7月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实现节能目标。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7月底前完成。
  3. 市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1. 加强电力、钢铁、铁合金、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改委。
  2.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 2010 年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 98%(不含98%)以上。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前完成。
  3. 加强禁用实心粘土砖监管,到 2010 年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部淘汰实心粘土砖。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12月底前完成。
  4. 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
  5. 督促运输企业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引导运输企业推行公路甩挂运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 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
  (1)2010 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 5%。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12月底前完成。
  (2)引导、鼓励大中型商场、超市及餐饮企业使用节能灯,营业面积6000㎡以上商场、超市节能灯使用率达到50%以上;限制使用塑料包装袋,提倡简约包装,推进商业流通节能减排。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 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重点防控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以及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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