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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钦州供电局。12月底前完成。
  3. 把节能减排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6月底前完成。
  4. 积极争取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支持。
  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5. 落实今年市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各县区也要增加财政投入,整合其他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灯技术改造等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建设,并及早下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6. 落实国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研究拟定我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钦州供电局。9月底前完成。
  7. 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全年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项目2项,新增一期污水处理能力4.5万立方米/日(见附件4-1);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2项,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400吨/日(灵山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300吨/日、浦北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00吨/日)。按计划要求,2010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列入计划的市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或运行,确保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市政管理局。12月底前完成。
  8.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9. 进一步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火电脱硫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按规范做好监督性监测、监察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 加强对各县区、各有关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钦州供电局。
  2. 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钦州供电局。
  3. 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按照能效高低对各企业进行排序,优先保障能效高的企业用电。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钦州供电局。
  4. 执行国家颁布的钢铁、铁合金、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 22 项(产品)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煤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惩罚性价格的政策,严格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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