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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2.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前几年已明令淘汰的小铁合金、小钢铁、小炼焦、小水泥、小造纸、小酒精等,在全市再次开展全面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12月底前完成。
  3. 将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县区和有关企业,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6月30日前完成。
  4.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2006-2009 年四年淘汰落后产能总量任务的县区进行核查,防止死灰复燃。如发现违规复产,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县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5. 对全市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于被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落后产能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已关停又死灰复燃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钦州供电局。7月底完成全面核查。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 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对冶金、有色、建材、造纸、化工、制糖、纺织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2. 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不准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
  3. 对违规在建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金融办,钦州银监分局。
  4. 对违规建成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利局、市政管理局、金融办,钦州供电局、钦州银监分局。
  5. 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钦州海关、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 重点节能工程。继续抓好2009年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7项节能技改项目建设,争取形成节能能力6.69万吨标准煤。其中,国家支持的 2项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争取形成节能量能力3.31万吨标准煤;5项自治区支持的“以奖代补”项目,争取形成节能能力 2.38万吨标准煤(见附件6-1)。跟踪落实已申报的 2010 年自治区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以奖代补”项目7项,预计形成节能能力3.94万吨标准煤(见附件6-2)。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12月底前完成。
  2. 重点减排工程。进一步完善全市13项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8752.5吨,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1778吨,工业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减排 4852吨,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减排化学需氧量2122.5万吨。加快推进钦州港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建设(见附件4、4-1至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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