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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督办方案的通知

  (3)结构调整减排项目(见附件4-3)
  结构调整减排项目2项,2010年化学需氧量减排2122.5吨,其中钦北区灵多造纸厂2012吨、浦北县晨明工贸有限公司110.5吨。
  (三)任务分解
  1. 生产总值能耗任务分解。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09下降0.5%,其中灵山县下降1.6%、浦北县下降1.6%、钦南区下降1.5%、钦北区下降1.5%、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降0.1%(见附件1)。
  2. 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任务。全市2010年列入自治区重点监控的重点耗能企业21家,年节能65000吨。其中灵山县3家,累计节能3297吨标准煤;浦北县3家,累计节能4769吨标准煤;钦南区3家,累计节能2813吨标准煤;钦北区2家,累计节能2789吨标准煤;钦州港经济开发区10家,累计节能51332吨标准煤(见附件2)。
  3. 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全市2010年实施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14项,减排量8752.5吨。其中灵山县2项,减排868吨;浦北县5项,减排2117.5吨;钦南区4项,减排2495吨;钦北区1项,减排2012吨,市本级1项,减排1260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1项,有建设任务,没有下达减排任务(见附件4-1至4-3)。
  4. 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全市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提前一年完成,但各县区及相关企业单位要巩固成果,积极挖掘减排潜力,扩大减排量。
  四、工作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钦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钦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市本级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自查自评,将自治区核查反馈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统计局等涉及考评的单位。6月底完成。
  2. 发布 2009 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6月底完成。
  3. 发布 2010 年上半年全市各县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8月底完成。
  4. 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各县区 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统计局等。6月底完成。
  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将各县区 2010 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6月底完成。
  6.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负责单位:市发改委(市节能减排办)。6月底完成。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 淘汰落后水泥、砖瓦等产能
  (1)2010年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万吨(见附件3)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9月底前完成。
  (2)巩固淘汰18 门以下轮窑以及开口窑等落后砖瓦生产设备成果,巩固“禁实”成果,严防淘汰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9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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