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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未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

  第二十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予以受理。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委员会评审和决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分别由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以奖励办公室名义在公众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评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作出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将决议在公众媒体上公示30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个人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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