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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托部门
注意事项备注
1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市发改委钦州港区
  经发局
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钦州港区经发局初审后转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所需的市级部门批文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凭钦州港区经发局审核件核发相关批文。 
2工业新建、扩建项目,基础设施及其他项目的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项目除外
3需进行节能审批的各类项目的节能审批“两高”和产能过剩项目除外
4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5需市级审批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市工信委需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事项以及需进口设备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除外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手续市商务局市商务部门凭钦州港区经发局审批文件及企业有关材料核发《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市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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