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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四)委托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向委托行政机关通报审批实施情况,依法、自觉地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委托行政机关发现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钦州港区管委提出书面意见,钦州港区管委要及时整改,并向委托行政机关报告整改情况。对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因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由钦州港区管委负责承办应诉等事项。
  (五)钦州港区管委要打破常规、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证流程,实施“一站式服务”和部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委托或授权部分行政执法权
  (一)城市管理执法由钦州港区城监大队(钦州市城监支队第五大队)实施。
  (二)委托钦州港区安监局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钦州港区管委建规办行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权,包括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但工程交易活动必须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以确保有形建筑市场规范运行。
  三、财政管理体制
  钦州港区建立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负责编制钦州港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汇总报市人大审查批准;负责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财务会计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
  钦州港区管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钦州港区管委行政管理职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政管理职权移交工作。钦州港区管委、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在行政管理职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与市法制办、编办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委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
  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委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委托
  行政机关
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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