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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
(钦政发〔2011〕18号)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钦州港区管委)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钦州港区(含钦州石化产业园)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税务、外汇等中直、区直有关部门在钦州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为进一步优化钦州港区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确保钦州港区依法行政,现就钦州港区管委行政管理职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或授权行政审批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中直、区直业务主管部门在钦州设立的机构对钦州港区内项目的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情况外,一律“授权”或“委托”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及中直、区直、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在钦州港区设立的机构负责办理钦州港区内项目属市级审批的事项。受委托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审批,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钦州港区管委受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中直、区直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在钦州港区实施下列行政审批:1. 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限制类项目除外);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两高”或产能过剩项目除外);3.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5. 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委托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范围按照《委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执行。委托行政机关要将《委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委托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受委托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后,要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文件抄送委托机关备案。
  (二)委托行政机关要在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委托工作,钦州港区管委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做好接受委托的有关工作。自2011年5月10日起,《委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确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由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委托行政机关不再实施行政审批。
  (三)委托行政机关要将编有号码并盖好公章的审批文书交给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填发;委托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较多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交给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格式化的审批文书且该项行政审批发生频率较低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不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但对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决定不再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到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文书当日加盖公章并办结。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审批文书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委托行政机关和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行政审批的特点和方便钦州港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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