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本单位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四) 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安全监管和不良反应监测。
(五) 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六) 督导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入库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遴选督查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初始,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类别或专科用药,从我市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成立专业遴选小组,从遴选督查员库中抽选督查员,共同完成单位本采购周期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十四条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专业遴选小组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名,其它医疗机构每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1名,各组专家不得重叠。
专业遴选小组抽选的专家数应为下限标准以上的奇数,其中本单位的专家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下限不超过7名,其它医疗机构下限不超过5名,上限不超过每组抽选专家人数的45%。
第十五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随机抽选遴选督查人员2至5名,参与每组的遴选监督工作。督查人员可重复抽选。
第十六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和督查员的抽选,由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并由管理系统直接通知有关人员。选中人员因故无法参加遴选工作的,应及时回复系统,由系统及时补充抽选。
第十七条 选中专家或督查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遴选累计超过三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冻结,暂停其相关工作,并视为出库。
要求重新入库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重新入库。
第十八条 抽中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的专家和遴选督查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条件,其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时间按照出勤对待。遴选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为遴选专家发放劳务津贴。
第三章 规 则
第一节 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
第十九条 遴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确定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