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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新一届深圳市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了解、掌握国内外化妆品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市药监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订深圳市(下称本市)化妆品发展规划,参与起草与化妆品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制订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开展化妆品风险评估;
  (四)为政府预防和控制突发化妆品安全事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五)完成市药监局委托或指派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科学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批准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三)审定专家委员会研究课题;
  (四)代表专家委员会签署决议;
  (五)其他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从事化妆品监管部门、疾病控制、检验检测、皮肤医疗、高等院校、企业研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本省、市关于化妆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监督、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受此限制);
  (四)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六)自愿加入专家委员会,愿意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药监局聘任,每届任期2年。
  出现下列情形,市药监局有权对专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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