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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3.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要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3.3.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4 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3.4 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2 物资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协调。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3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4.4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气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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