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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气象灾害I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省造成特别重大灾害,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II级响应

  气象灾害II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省造成重大灾害,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省造成较重灾害,地级以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省造成灾害,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电力监管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要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民政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造成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引发水旱风冻灾害,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突发事件,农业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林业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造成通信事故,通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造成海上船舶险情,海事部门(省海上搜救中心)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引发海洋灾害,海洋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安全监管、电力监管、通信、铁路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争取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支持,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并按照各地、各有关单位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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