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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港口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主要目标

  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严格生物试剂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形成全过程责任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生物试剂流通环节管控,实施差别化管理,通过规范特许运输和专业配送等方式,切实加强生物试剂运输安全管理。

  二、基本定义

  本意见所指生物试剂,是指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生物材料、有机化合物,以及临床诊断、医学研究用试剂等。其中涉及生物安全的生物试剂包括但不限于菌种、活体组织、实验动物等生物材料,以及研究所需的危险化学品、有机物等。

  三、具体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需在运输环节办理运输手续的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医用特殊物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高致病性、高传染性类别的生物试剂以及科研机构研究所需用的生物材料、有机化合物等生物试剂,应继续按照市卫生局、市科委、市农委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实施许可审批。

  由市科委会同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差别化管理原则,对未列入重点许可监管范围的生物试剂,根据其潜在危害性,制定并发布《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生物试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对列入名录的生物试剂,应委托本市具备相关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

  经市卫生局许可设立的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可在市卫生局备案后,利用专用车辆、专业人员运输特定生物试剂。

  凡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内的生物试剂严禁快递。

  四、职责分工

  市科委会同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类生物试剂管理实际,制定发布《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2012年第一批附后),作为生物试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规范委托运输的依据。

  市交通港口局根据生物试剂运输的具体要求和条件,选择若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作为本市生物试剂配送企业推荐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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