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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的通知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的通知
(洪环发[2012]63号)


各县(区)环保局、财政局,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根据环保厅、财政厅《关于转发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赣环发[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要求,为推进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拟建立市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根据《通知》精神,抓紧组织人员,建立“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级项目库,并严格按照本通知时间要求组织申报市级项目库项目。项目库项目包括单个项目和连片项目,单个项目重点为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影响农民身体健康的村庄;连片项目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需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关于加强“十二五”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11]1070号)以及《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等有关规定,认真筛选项目。

  三、根据省厅要求,“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支持的范围是: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十二五”规划减排范畴的村庄;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优先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所辖县区的重点村庄;生态示范创建积极性较高或成绩较突出的地区。

  四、申报有关要求

  (一)项目库建设规模。“十二五”期间各县区向市里申报的项目,其村庄总数不得超过辖区内村庄总数的25%。2012年和2013年项目的申报数量分别不得超过辖区内村庄总数的6%,2009年以来获得中央、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不纳入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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