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文监测资料审查申请表;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及来源。
市水文总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水文有偿服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经营性活动需要水文机构提供水文专项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前款规定咨询服务产生的收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资料共享制度)
市水文总站应当与环保、交通港口、海事、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行政沟通,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共享制度,签订共享协议,明确资料共享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三十一条 (调查评价内容)
本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包括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调查评价要求)
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通过区域普查、典型调查、临时测试及分析估算等途径,收集与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情况评价有关的基础资料。
开展水文、水资源评价,应当根据客观、科学、系统的原则,对水资源调查基础资料进行定量计算,分析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并预测其变化趋势。
第三十三条 (调查评价的组织)
市水务局和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跨区县、全市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
市水务局和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