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认真落实,迅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治超宣传活动,形成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强大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
1.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治超宣传工作,使车主、货主、驾驶员充分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达到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行为的目的。
2.在治超检测站和公路收费站及公路沿线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等,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意义、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进行宣传。
3.交通公路路政、运政部门在专项治理前要深入重要的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宣传《
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有关超限超载车辆治理政策、处罚措施和标准,加强源头治理。
(二)实行源头监管,规范车辆装载行为。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重点把好、管好货源头、车源头、人源头与重点路段。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布置人员,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开展进驻和巡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精心组织,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对重点货源单位采取“一日一巡、一日一查、不定期抽查、重点派驻”等监管方法,确保源头治超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管好“货源头”,全面规范运输企业的装载行为。要重点加强对道路运输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要在重要货运源头单位派驻运政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驶出已派驻人员的货运源头单位的超限车辆,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管好“车源头”。要重点加强对机动车货运经营者和维修企业的监管,规范货运企业和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运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排查,要对有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嫌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和监管。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尤其是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承载限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令改正和处罚。
4.管好“人源头”。要重点抓好对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建立营运驾驶员的信誉考核档案,实行“黑名单”制度,对超限超载的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5.把住“重点路段”。要加强对公路路口、重点路段的监管,积极开展稽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地区、货运装载点的查处力度,发现超限车辆立即查处,同时,要将超限超载车辆情况抄报治超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