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五、落实优先重点方针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特色

  民族教育是我区教育工作的重点,也应该成为亮点。《实施办法》把优先重点发展民族义务教育作为重点之一,明确规定:在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基础上,对在民族学校寄宿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优先保障民族学校;少数民族学校(班)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类、同规模普通学校;在把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对民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倾斜;自治区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文字各类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及音像资料的开发和使用。这些规定是在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上提出的特殊要求,体现了优先发展、重点保障的原则和精神,落实好这些规定对我区民族义务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是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的关键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带头学习宣传的基础上,研究部署本盟市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起责任来,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制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学习宣传提纲及贯彻落实责任分工;各科室要根据职能职责确定学习宣传重点及贯彻落实细则,对教育系统特别是中小学校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有序进行。

  要加强执法检查,积极申请并配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内容、程序、时间和方法,督促一次解决一个问题,检查一回总结一方经验,以坚韧不拨的意志和日积月累的耐心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保证我区义务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