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内教政法字〔2012〕5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实施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区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保障措施,规范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社会各界与实施义务教育有关的行为,对促进我区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保障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前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项建设事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盼日益提高,义务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在全面实现“两基”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水平、提高质量已经成为义务教育的主要任务。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实施素质教育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其主旨是用法律来保障义务教育从普及向提高的转变。

  我区也和全国一样,自1988年《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20年艰苦卓绝的努力,义务教育的覆盖率从当年的不到20%,提高到2006年的100%,并于2007年顺利通过了“两基”国检,标志着我区义务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由于基础差、底子薄,我区的义务教育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比如,我区的“两基”达标是低水平的,义务教育的各项主要指标都刚刚达到或接近90年代初的国家标准;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明显,发展不均衡问题比较突出;素质教育难以推进,学生课业负担较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适应社会和把握机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